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 理 人 林楓君
相 對 人 黃建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路○段501之1號五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竹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
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