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德耀 即陳德耀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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