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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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王道還
王笑南 王道成 王道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1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① 王天輔 所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地目建、面積132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區○○街○○○巷○○弄○號本國式二層加強磚造建物、地面層面積78平方公尺、二層面積78平方公尺、總面積156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建物,應予原物分割,由原告王道還、王笑南、王道成及王道遠分別共有,各分得四分之一。②被告 王道興 應將王天輔所遺前項財產,依前項所示分割方法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道還、王笑南、王道成及王道遠各新臺幣(下同)4,921,200元。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根據原告變更後之聲明(本院卷三第173-174頁),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如下:
1.金錢請求部分(單位均為元):492,1200x4=1,9684,800
2.不動產部分(單位均為元):151,600+28908,000=29,059,600(本院卷二第253頁財產資料參照)
3.以上合計(單位均為元):19,684,800+29,059,600=48,744,400按照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結果,原告應繳裁判費441,000元,已繳裁判費219,6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1,320元,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