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峯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邱桂花
       蕭林雪霞
       林嘉益
       蕭林雪玲
       林雪紅
      林佳德
      莊 林雪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22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40平方公尺=30,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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