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峯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邱桂花
蕭林雪霞
林嘉益
蕭林雪玲
林雪紅
林佳德
莊 林雪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22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40平方公尺=30,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