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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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七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依上規定,聲請人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