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6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至賢
李國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被告 許正 受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林韋竹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林裕山
歐子程 李翊豪 黃昶能 呂長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被告 邱寶仁
周政武 蕭作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宋延興
吳姬瑩 查玉傑 羅依汎 林慧菁 周宗佑 余宗錞 黃凱煒 黃明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贅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應予刪除;又附表二編號四十五、六十一、六十七所示教戰手冊,應改列於附表一編號六十九、七十、七十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及附表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