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礅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堃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和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22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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