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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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 賴文杰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551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6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文杰,於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爰於101年12月18日以裁定命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經合法寄存送達被告之居所及戶籍址,自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該補正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於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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