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43號原告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何哉明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 被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公司(原:紐西蘭商康健
人壽保險(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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