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