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04號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瑩 代理人 莊鈞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參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參萬捌仟伍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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