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4年1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4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