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黃覲彥 送達代收人 陳培東 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住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邱佩芳 律師 林鴻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七十年四月份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份止之管理費均未繳納,共積欠新臺幣(下同)三百九十八萬六千七百五十元未付,為此,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百九十八萬六千七百五十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查原告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起訴要件,並經原告補正在案等情,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民事卷可證。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提起本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張維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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