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朝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添益 、 徐茂庭 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