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朝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添益徐茂庭 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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