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陳峻博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0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7日上午9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4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