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阿發
         王志賢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根
複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5日15時3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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