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4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456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4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103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6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8年12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31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王碧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鍾啟煌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