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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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七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與不特定賭客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連續提供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七樓住處,作為供不特定賭客自由出入簽賭,或以傳真方式下注之賭博場所,先後多次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及「四星」三種。「二星」係自0一至四九號號碼任選二個號碼為一注,「三星」係自0一至四九號號碼任選三個號碼為一注,「四星」係自0一至四九號號號碼任選四個號碼為一注。賭客每簽選一注「二星」需交付賭金新臺幣(下同)七十五元予甲○○;「三星」及「四星」則分別需交付六十五元予甲○○。並以核對臺北富邦銀行每週一、四所開出之大樂透號碼或中國香港特區政府每週
二、四所開出之六合彩號碼,決定輸贏。「二星」、「三星」、「四星」須分別押中大樂透或六合彩六組獎號中之其中二組或三組或四組者,始為中獎。賭客如簽中「二星」,可得五千七百元;如簽中「三星」可得五萬七千元;如簽中「四星」可得六十八萬元;如未簽中者則所繳賭金悉歸甲○○所有,甲○○並自中獎之優勢或然率,從中牟利。嗣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晚間十時四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開獎日期表、簽單、帳冊、傳真機等物(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搜字第九三三號搜索票影本、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
(三)現場翻拍照片六幀。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就此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嫌,惟衡諸本件卷內資料,實難認被告以賭博為業並恃以為生,是聲請意旨遽認被告係該當於常業賭博罪,於法容有未洽,然常業罪原具連續犯之性質,又聲請書所論之常業賭博罪與被告所犯之普通賭博罪間,其所涉犯罪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是本院自得逕予變更聲請簡易處刑法條,附此陳明。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論處,容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不思正常經營投注站,竟經營違反之地下大樂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平日生活狀況、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並有害社會秩序、犯罪時間非短暫,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前開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分格器一台、監視畫面一台、監視器鏡頭四個,被告先後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辯稱該等物品係住戶共同出資購買,伊係主任委員,故放置在家中監看等語,並無證據足認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膳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1.六合彩開獎日期表二張(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七二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三至二十四頁)
2.丟棄於垃圾桶簽單四張(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七二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五至二十八頁)
3.六合彩簽單十七張(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七二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四十五頁)
4.帳冊一本
5.傳真機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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