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二號聲請人 高清
高水汀 共同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阿奎 等間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僅敘明其不服前程序確定裁判之理由,而對於該確定裁定有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未有表明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七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無非以:原確定裁定未針對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一○○年一月十九日、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各次陳述意見狀,係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為反對陳述,非依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為裁判云云,為其論據。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係說明其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魏大喨法官高孟焄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