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展煜材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信昌 被上訴人 盧詠仁 原審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111年5月23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