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丙○○即陳世豪)
號(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丁○○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丁○○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4日將渠等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三人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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