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即 陳世豪 )
號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即陳世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即陳世豪)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證人指述等各項證據,足認其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6月25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7年9月24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