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捌台(含IC板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其中「(四)電動賭博機具8台」更正為「電子遊戲機台8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瑩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