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1011號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犯強制罪,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4條第一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