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1012號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手杖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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