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謝燦霖 被告 鄭智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吳旻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