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256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維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
零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訴之聲明變更後依法不得
行小額訴訟程序,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
109年2月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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