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578號
上 訴 人  許秀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國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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