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922號
原   告  黃翠桃
被   告  蔡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
位在嘉義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
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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