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被 告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4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