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調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陳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侵權行為地係在桃
園市○○區○○街○○號前,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大林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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