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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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張楊秀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秋財 即盛陽工業社發
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7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