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46號
原   告  卓大朋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8日具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20,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2,3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
二、提出被告 莊玉燕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說明被告以原告開立之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供
  本院查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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