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查原告甲○○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9日承包
被告乙○○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號房屋修繕工程,初
期估價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正,經雙方議定原
告同意以880000元正承包上開工程,雙方並約定依工程進度
付款,原告依估價合約認真施工,被告於96年11月7日付款
150000元正,96年11月30日付款100000元正,97年元月2日
付款250000元正,工程修繕完工後,被告於97年3月21日,
向原告提出還要追加部分工程金額為36000元正,原告依估
價內容如期完工上開工程,原告都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
敬業如期完工,但被告仍欠工程款共計416000元正,經原告
多次催促被告仍置之不理,致使原告權益影響甚詎。原告於
98年9月15日至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聲請清償工程款事
件調解,屆期被告仍然未到場致使原告求償無門。為此爰依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等情,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2份、調解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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