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溫宏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愛玲
王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請求貸款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及計算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未清償之違約金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共計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參拾元,另聲請人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補正狀並未釋明計算基準,經本院依職權核算,認應以相對人積欠之貸款本金為計算基準,爰裁定如第一項內容,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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