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49號
原   告  高德福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返還因占有上開土地所得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767條前段、中段、第179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情。經查,系爭土地於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憑。又依原告表示現遭被告占用之面積共155平方公尺。依此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500元(計算式:155×1,900=
294,500),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
算其價額。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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