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錦明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
事起訴狀當事人欄臚列朱錦明、利○○、朱○○、朱○○、朱○
○等5人為被告。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依原告之起
訴狀所載本件被告顯有未明,起訴不符程式,爰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以本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以書
狀補正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
本),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補正本件代位分割之遺產標
的即坐落臺東縣○○市○○段○○○○○號、64-1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具共有人完整姓名)及上開土地之公同共
有人與其等被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與除戶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