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3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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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一號
聲請人青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青冠實業有限公司黃│世華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貳萬肆仟元│AA一六三七四二││││ 有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