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63號上訴人國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菊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被上訴人京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東仁 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