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育德

選任辯護人王盛鐸律師

被告 王健杉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被告 黃英忠

選任辯護人 林育如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被告 沈志廷

選任辯護人林育如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6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陳淑勤」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貽明」。

  理  由

一、裁判如有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所為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原本中,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為「審判長莊政達、法官陳貽明、法官黃鏡芳」,但判決正本中,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則記載「審判長莊政達、法官陳淑勤、法官黃鏡芳」,顯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而本案審判程序、案件評議、裁判書上簽名者,均係由審判長莊政達、法官陳貽明、法官黃鏡芳,故應將「法官陳淑勤」之記載更正為「法官陳貽明」,而此更正符合實際上之法院組織並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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