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告 莊惠博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被告 莊清惠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本件鑑定所需之費用,預納前請先向鑑定單位確認應繳納之數額、並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另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其鑑定事項係就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其死亡當時之市價及鑑定時之市價進行鑑價,本件經送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上開事項鑑定,詎被吿先以書狀表明不願意負擔任何鑑價費用,復經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114年1月6日函送本院告以原告表示不繳納鑑定費用等語,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有命兩造先行向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茲限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事務所繳納,預納前請先向鑑定單位確認應繳納之金額、併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並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若兩造均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本件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進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0分之205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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