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善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7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陸柒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貳組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善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扣案玻璃球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用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甚詳。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晚間9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所查獲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6715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2組,均屬被告所有,毒品2包經送驗鑑定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被告並自承玻璃球吸食器2組為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又被告該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32號為緩起訴處分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第二級毒品2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本院考量扣案玻璃球吸食器2組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密切相關,是認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