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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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凱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凱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3、
824、825、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3、824、825、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則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故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4473公克淨重:0.2576公克驗餘淨重:0.2555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896號卷第46至第47頁)2吸食器1組毛重:4.3185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分裝勺2支毛重:0.6748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軟管2根毛重:0.4860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殘渣袋1個毛重:0.280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卷第33頁)6吸食管1支毛重:0.4145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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