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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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零點伍參壹捌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鍇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第7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共計毛重1.5220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毒偵字第7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4月25日確定,112年10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之白色結晶4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0.5318公克;扣案之吸食器1組,送驗後經乙醇沖洗,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查(見毒偵731卷第
57、61頁、毒偵3830卷第68頁)。而以現行之技術,扣案吸食器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是前開扣案之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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