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朱鳳儀 (即 朱德魁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6月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4日屆滿(按:112年9月3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1200股股東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朱德魁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736股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800股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12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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