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偉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35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7號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總淨重10.0393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6353號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95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59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所,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35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經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9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毛重11.7769公克、淨重10.0393公克、驗餘量10.036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342號卷頁145)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342號卷頁143)2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0.33公克、總淨重0.095公克、驗餘總毛重0.32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353號卷頁81)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353號卷頁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