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東森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原告未在刑事訴訟起訴後,而於99年10月13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