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叁玖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偵字第5801號被告 賴文鑫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94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