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55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黃詠茜
       陳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55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3月1日上午9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
15日上下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王芷鈴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珮玟
書記官王芷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芷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