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47號原告 洪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253元(含資遣費37,753元、預告期間工資23,5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3=333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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